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是必要的,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不设董事会。董事会的职权包括召开股东会、执行决议、制定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等。董事会会议有定期和临时两种类型,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会议。
法律分析
一、公司不设董事会可以不
公司不设董事会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的,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其他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二、董事会的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董事会会议的种类有哪几种
董事会会议的种类有以下两种:
1.定期召开的会议,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
2.临时召开的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不设董事会,但其他情况下应设立董事会并明确其职权。董事会的职权包括召集股东会、执行决议、制定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等。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和临时两种,定期会议每年至少两次,临时会议由股东、董事或监事会提议召开。董事长应在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会议。以上是关于公司董事会的基本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零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九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