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立案侦查的定义和条件,以及司法机关对犯罪案件或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必须具备有犯罪事实存在且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同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和犯罪人也有报案和自首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分析
立案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在接到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后,经领导批准,将这些案件立为刑事或治安案件并开展查处的行为。
司法机关对犯罪案件或民事纠纷审查后,决定列为诉讼案件进行侦查或审理的诉讼活动,是诉讼活动的开始阶段。一般包含刑事案件立案、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及民事诉讼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存在。
2,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立案;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刑法告诉乃论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⑤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司法机关对于控告、检举或者自首的材料,应按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人、检举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如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立案后,一般案件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开始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审理;如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不予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应予受理的,应在7日内立案;认为不应受理的,应在7日内通知原告,并说明理由。
一、单位和个人的报案、举报
刑事诉讼法8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报案,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其在工作和生活中所发现的犯罪事实报告给公安司法机关。
举报,是检举和揭发的总称。所谓举报,是指单位和个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的行为。
二、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报案、控告
报案,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将其人身、财产权利遭受侵害的犯罪事实报告给公安司法机关的行为。
控告,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揭发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并要求依法处理的行为。
三、犯罪人的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后、被发觉之前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投案的行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犯罪人自首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司法机关自行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肩负着打击各种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任务,当其在执行公务中,一旦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时,就应当主动立案侦查。
拓展延伸
立案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涉嫌犯罪的人或组织进行的一系列法律程序。以下是立案侦查的条件:
1. 涉嫌犯罪的事实和证据: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立案侦查的人或组织涉嫌犯罪,否则不能立案侦查。
2. 法律程序的启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启动立案侦查,否则不能立案侦查。
3. 侦查权:只能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侦查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侦查权。
4. 立案程序的合法性:立案程序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否则不能立案侦查。
5. 侦查措施的合法性:在立案侦查过程中,必须依照法定程序采取侦查措施,否则不能立案侦查。
如果以上条件缺一不可,那么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涉嫌犯罪的人或组织进行立案侦查,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提起公诉等程序。
结语
立案侦查是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处理犯罪案件和民事纠纷时的重要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必须具备有犯罪事实存在且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同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和犯罪人也有报案和自首的权利和义务。司法机关在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时,应主动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二十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