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婚内保证书有效性及婚前保证书的效力问题。夫妻间婚内保证书符合合同生效要件且无法定无效事由时有效,包括违反法律规定、恶意串通等。婚前保证书可约定财产权属,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若保证书经考虑后同意签署,财产归属有明确约定且未违反公序良俗,财产处分承诺具有法律效力。然而,若存在被胁迫等情形,可撤销该条款。
法律分析
一、夫妻间婚内保证书是否有效
1、夫妻间的婚内保证书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就是有效的。婚内保证书属于合同的一种形式,只要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并且没有法定的无效事由,就会发生法律效力。法定无效事由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婚前保证书有效吗
关于保证书中关于财产条款的约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权属进行约定,但是其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看来,当事人一方在保证书中约定有“净身出户”的条款也并非全都为法律所禁止。在上述案件中,保证书是经过王某考虑后同意签署的,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对财产的归属有明确的约定,没有违反公序良俗,那该条款就可视为夫妻双方对其所属财产的约定。因此,这部分关于离婚财产处分的承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在离婚诉讼中应当予以认定。但是,若书写该财产处分条款的当事人有证据证实其在做出该意思表示时有被胁迫等情形,依据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则,该条款亦属可撤销情形。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间的婚内保证书在符合合同生效要件且没有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对于婚前保证书中的财产条款,夫妻双方可以约定,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在离婚诉讼中,这部分关于离婚财产处分的承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但若当事人有证据证实其在做出该意思表示时受到胁迫等情形,该条款可被撤销。因此,婚内保证书和婚前保证书的有效性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七百零二条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