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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区别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08 19: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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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区别

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处罚及相关要件分析。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破产或严重亏损,导致国家利益受损者,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主观上属于过失。客体为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滥用职权行为包括不遵守市场原则、侵吞财产、违规投资等。法律分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处罚:《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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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处罚及相关要件分析。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破产或严重亏损,导致国家利益受损者,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主观上属于过失。客体为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滥用职权行为包括不遵守市场原则、侵吞财产、违规投资等。法律分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处罚:《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处罚及相关要件分析。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破产或严重亏损,导致国家利益受损者,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主观上属于过失。客体为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滥用职权行为包括不遵守市场原则、侵吞财产、违规投资等。

法律分析

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处罚:《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法律客观:

(一)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二)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行为人的行为虽是直接故意的,但其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却不是直接故意的,亦即,其并不希望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三)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有公司、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背离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徇私舞弊必然会使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活动遭到破坏,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害从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四)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就国有公司、企业直接的主管人员来说,主要有以下一些表现,不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对市场需求不作可行性分析和论证,不听取各方面意见,独断专行,致使企业经营决策发生重大失误;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对于损公肥私,化公为私,侵吞、侵占、私分、挪用公司、企业财产的违法犯罪现象置若罔闻;在经济交往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上当受骗后,不主动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违反规定动用企业资金炒股票、期货;违反规定批准拆借资金等。

结语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及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对于徇私舞弊、导致公司破产或严重亏损的主管人员,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该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主观上是过失,即行为人并不希望公司破产或严重亏损。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滥用职权必然会破坏公司正常活动,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行为表现包括不尊重经济规律、管理混乱、违法犯罪现象等。对于此类行为,应予以立案追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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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区别

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处罚及相关要件分析。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破产或严重亏损,导致国家利益受损者,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主观上属于过失。客体为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滥用职权行为包括不遵守市场原则、侵吞财产、违规投资等。法律分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处罚:《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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