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见证人范围及待证事实
刑事诉讼法规定见证人的范围,除与案件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处理的人以及有缺陷的人员和执法人员外,其他人都可担任见证人。法律要求在勘验、检查和搜查时,应有见证人在场,并签署相关笔录。刑事诉讼法的待证事实包括被告人身份、指控的犯罪行为、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
法律分析
一、刑事诉讼法见证人的范围有哪些
1、刑事诉讼法见证人的范围有:除以下范围的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其他范围的人员是可以担任见证人的。
(1)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3)行使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勘验、检查的a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二、刑事诉讼法的待证事实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的待证事实包括被告人身份、是否存在被指控的犯罪行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被指控的行为、被告人有无罪过、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是否构成犯罪等。
拓展延伸
刑事案件中见证人的资格和限制
在刑事案件中,见证人的资格和限制是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的。一般来说,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刑事案件的见证人,无论是当事人的亲属、朋友,还是与案件相关的第三方。然而,有些情况下,法律对见证人的资格做出了一些限制。例如,被告人的配偶、直系亲属等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无法作为见证人出庭作证。此外,对于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法庭可能会对其作证的可信度进行审查。因此,刑事案件中见证人的资格和限制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评估和确定。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的见证人范围包括除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以及生理、精神缺陷或年幼、无辨别能力或表达能力的人、行使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及其聘用人员外的其他人员。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勘验、检查、搜查等情况应当写成笔录,并要求有参与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待证事实涵盖了被告人身份、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见证人的资格和限制需要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评估和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证据 第六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