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婚后房产是否有效?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09 19:45:02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婚后房产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判断。第三方为善意第三人,并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完成房屋过户登记则出售房屋是有效的,另一方主张追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导读法律分析。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判断。第三方为善意第三人,并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完成房屋过户登记则出售房屋是有效的,另一方主张追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分析:
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判断。
第三方为善意第三人,并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完成房屋过户登记则出售房屋是有效的,另一方主张追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婚后房产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判断。第三方为善意第三人,并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完成房屋过户登记则出售房屋是有效的,另一方主张追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