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共益债务和普通债权之间的差异和联系。共益债权在清偿时具有优先性,但共益债务是否需要申报并没有明确规定。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申请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和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产生的债务。这些债务包括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无因管理产生的债务、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执行职务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以及财产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
法律分析
一、共益债务与担保债权在产生时间和清偿时的优先顺序上有什么区别?
共益债权和普通债权的主要区别在于:共益债权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后,而普通债权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前。此外,共益债权在清偿时具有优先性,包括普通债权、享有担保权的特定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以及劳动债权。破产法对于普通债权要求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职工的劳动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公示,即采取直接确定的方式。对于共益债权是否申报,破产法没有规定。由于共益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后才发生,优先受到清偿,并且总是和破产费用相提并论,而破产费用并不需要申报,因此有人认为,共益债权也不需要申报,而是由管理人根据破产法规定随时支付。以为此说并无根据,债权人认为其享有共益债权的,同样要申报,如果管理人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确认共益债权的数额,从而在破产程序中清偿。
二、共益债务与普通债权的联系
1、产生的时间都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产生。
2、产生的目的是为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为了更好的管理债务人财产,为了保护债权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第三人的利益。
3、依据新法的规定两种费用的支付来源都是债务人的财产,支付方式都是随时支付的。(当管理人发现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时候,管理人应当申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三、什么是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拓展延伸
根据素材中提到的共益债务,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一般共益债务和优先共益债务两类。一般共益债务指的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如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而优先共益债务则是指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以外的特定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如特定抵押权人、特定债权人的债权等。
一般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应当优先于优先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因此,在破产清算中,一般共益债务的受偿顺序应当排在优先共益债务之前。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素材中提到的共益债务包括一般共益债务和优先共益债务。在破产清算中,一般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应当优先于优先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
结语
共益债务和普通债权在产生时间和清偿时的优先顺序上有所区别。共益债权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后,而普通债权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前。共益债权在清偿时具有优先性,包括普通债权、享有担保权的特定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以及劳动债权。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权人认为其享有共益债权的,同样要申报,如果管理人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确认共益债权的数额,从而在破产程序中清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