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中介合同签成了买卖合同
中介合同是指中介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只能是双方签订,真正的中介合同,委托人是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现实中最常见的居间合同一般是三方协议,中介采用居间买卖合同的形式约定三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时的上家和下家往往对合同的标的和付款方式比较注意,而忽略了对中介权利义务的约定,很多人还受中介的误导,以为只是签订的中介协议,可以,一旦等到双方仔细研究发现合同本身或者中介公司的服务有问题时,往往会被中介告知,买卖合同已经成立无法反悔。这是中介的圈套,签订了这样的合同的最大的利益就在于他的中介费是有保证啦!
二、磋商义务变成了履约义务
发现一套适合自己要求的房子很不易,因此大部分买家都急于抓住这个交易机会。房屋买卖是涉及重大标的的一种法律行为,按照订立同等条件合同的惯例,一般是要签订一个预约协议。预约合同不同于正式的买卖合同,在条件成就前双方不负有订立合同的义务。
现在的中介合同看起来是一个中介合同,又像是一个买卖合同。其实,这个内容混淆的合同,更倾向于是一个正式的买卖合同,买卖双方磋商的意向直接成为买卖合同的一部分,而当一份在最终完成协商发现不能实现自己最终目的时,会被告知必须要按照“中介合同”的约定买卖房屋,一些人叫苦不迭,只得按照中介的要求去办理房屋买卖手续。
三、中介应当提供的服务和收费不明确
中介的服务分为基本服务和附加服务,根据上海市物价局的现行规定,买方和卖方各向中介机构支付房产交易中心登记成交价1%的,包括以下四类服务:1、权籍调查;2、使用状况调查;3、行情调查;4、确定成交意向,订立交易合同;5、办理产权过户。
由于客户对自己应当享受的服务内容不清楚,所以,导致许多中介在合同订立之后就催要中介费,而许多人并没有完全按规定享受到应有的服务。
要想避免以上的问题很简单:
1、采用正规的中介合同,中介合同与买卖合同分开签署。
2、对条件尚不成熟时作出的承诺,一定要有所保留,为自己留下足够的回旋余地。
3、要求中介在合同中明确服务范围,在合同履行中及时报告合同义务履行的情况,以便将来发生纠纷时作为中介违约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