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政府采购项目中保证金的相关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人未按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联合体投标的
法律分析
国家项目是否需要保证金,主要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必须按照要求交纳。招标文件如未要求,可以不需要交纳投标保证金。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中要求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二、政府采购保证金怎么交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三、法院保全保证金怎么收
当事人向法院请求财产保全的,除了应该交纳保全费外,是还应该根据法院的要求提供担保(包括交保证金或以其它财产担保)的。
(一)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应该交纳申请费(即保全费)。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另外,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所交纳的申请费的标准为: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此外,国家规定对采用不可撤回担保形式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得出结论:招标投标保证金是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一种担保形式,用于确保投标人能够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并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同时,国家也规定了投标保证金的上限,以防止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谋取中标。因此,投标人在缴纳投标保证金时,应当确保其金额不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且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结语
根据上述内容可知,国家项目是否需要保证金主要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必须按照要求交纳。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了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且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因此,投标人在投标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