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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评析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09 07:3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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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评析。【案情】一、2003年2月20日,赵某在本市某商场购买由A厂生产的冰箱一台,同年同月24日又购得一部B公司生产的多功能电源保护器,次日,原告在家中安装好冰箱和电源保护器。半个月后,一日赵下班回家发现,因冰箱电路出现故障,高温下导致冰箱起火,烧毁部分家具及用品,因发现及时,幸未发生重大火灾。为此,越向法院起诉,状告某商场、A冰箱厂和B公司,要求维护消费者权益,赔偿损失,由三个单位负连带责任。某商场辨称,该冰箱是本商场销售的商品,赔偿责任应由产品的制造者承担,销售者不应承担责任。A冰箱厂辨称,本厂生产的产品均符合国家标准,以往从未发生过此种情况,无证据证生产者有过错,无法认定生产者应承担责任。B公司的电源保护器失灵可能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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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评析。【案情】一、2003年2月20日,赵某在本市某商场购买由A厂生产的冰箱一台,同年同月24日又购得一部B公司生产的多功能电源保护器,次日,原告在家中安装好冰箱和电源保护器。半个月后,一日赵下班回家发现,因冰箱电路出现故障,高温下导致冰箱起火,烧毁部分家具及用品,因发现及时,幸未发生重大火灾。为此,越向法院起诉,状告某商场、A冰箱厂和B公司,要求维护消费者权益,赔偿损失,由三个单位负连带责任。某商场辨称,该冰箱是本商场销售的商品,赔偿责任应由产品的制造者承担,销售者不应承担责任。A冰箱厂辨称,本厂生产的产品均符合国家标准,以往从未发生过此种情况,无证据证生产者有过错,无法认定生产者应承担责任。B公司的电源保护器失灵可能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评析

【案情】一、2003年2月20日,赵某在本市某商场购买由A厂生产的冰箱一台,同年同月24日又购得一部B公司生产的多功能电源保护器,次日,原告在家中安装好冰箱和电源保护器。半个月后,一日赵下班回家发现,因冰箱电路出现故障,高温下导致冰箱起火,烧毁部分家具及用品,因发现及时,幸未发生重大火灾。为此,越向法院起诉,状告某商场、A冰箱厂和B公司,要求维护消费者权益,赔偿损失,由三个单位负连带责任。某商场辨称,该冰箱是本商场销售的商品,赔偿责任应由产品的制造者承担,销售者不应承担责任。A冰箱厂辨称,本厂生产的产品均符合国家标准,以往从未发生过此种情况,无证据证生产者有过错,无法认定生产者应承担责任。B公司的电源保护器失灵可能是事故的主要原因。B公司辨称,赵某违反有关安装说明的要求,违章安装,无视说明书的警示说明,导致电源器失效酿成事故,冰箱电源线路有问题使冰箱起火是根本原因。法院在调查过程中,经技术监督局对A厂的冰箱和B公司的电源保护器进行质量鉴定,认定:(1)该品牌和型号的电冰箱线路连接上存在某些缺陷,一般情况下不会出故障,在特定的情况下会适中产生高温;(2)电源保护器已经被烧毁无法鉴定,但对同样商品检测,没有发现质量问题;(3)原先赵在安装电源保护器与冰箱时,未按说明书正确安装,使保护器无法发挥正常作用,导致冰箱等物品被烧毁。

【分析】1、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销售者可以先行进行赔偿。但销售者无过错,不承担最后的赔偿责任,如先行赔偿,可向生产者追偿。

2、消费者赵的财产损害,主要因生产者A厂的冰箱有缺陷所致,生产者要承担产品责任。何况依《产品质量法》的要求,不论生产者有无过错,都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3、知道保护器的B公司所生产的产品不存在缺陷,赵的财产损害与保护器失效无关,因此不承担责任。

4、消费者赵因安装保护器不当,也有一定的过错。但依照“严格责任原则”,电冰箱电源线路有缺陷是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所以不因赵的过错而免去冰箱生产者的赔偿责任。但可以酌情减轻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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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评析。【案情】一、2003年2月20日,赵某在本市某商场购买由A厂生产的冰箱一台,同年同月24日又购得一部B公司生产的多功能电源保护器,次日,原告在家中安装好冰箱和电源保护器。半个月后,一日赵下班回家发现,因冰箱电路出现故障,高温下导致冰箱起火,烧毁部分家具及用品,因发现及时,幸未发生重大火灾。为此,越向法院起诉,状告某商场、A冰箱厂和B公司,要求维护消费者权益,赔偿损失,由三个单位负连带责任。某商场辨称,该冰箱是本商场销售的商品,赔偿责任应由产品的制造者承担,销售者不应承担责任。A冰箱厂辨称,本厂生产的产品均符合国家标准,以往从未发生过此种情况,无证据证生产者有过错,无法认定生产者应承担责任。B公司的电源保护器失灵可能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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