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违约责任和处理规定。毕业生违约将面临违约金和重新签约等处理措施。协议期、试用期和见习期是毕业生权益维护的关键时期。在填写就业协议时,毕业生需要注意用人单位名称、专业名称等细节问题。同时,毕业生应全面履行协议,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签署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这句话的含义。这意味着一旦三方达成协议并签署,该协议将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解除。
接下来,我们需要注意题目中的关键词“违约方应向权利受损方支付协议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这意味着如果一方违约,那么另一方就有权利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最后,题目中提到“从实际情况来看,就业违约多为毕业生违约”,这意味着大多数情况下毕业生会违约。
因此,我们可以将原文改写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签署并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解除。违约方应向权利受损方支付协议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从实际情况来看,就业违约多为毕业生违约。”但超过造成协议损失30%以上的部分,法律不予支持。
毕业生违约,除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外,往往还会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主要表现在:
(一)用人单位花人力、物力财力,参加人才交流会等,做了大量工作,录用人员的后期工作已考虑、安排,一旦违约,一切工作付之东流,全得另起炉灶,造成工作被动。
(二)用人单位往往将毕业生违约当成是学校管理不严,影响学校和用人单位长期合作关系。现在买方市场竞争激烈,没有需求,也就没有毕业生的就业。随着高校扩招,毕业生将成培增加,学校作为签字方之一不会为极个别人的利益影响到明年乃至今后就业工作的整体利益和声誉。
二、对违约毕业生的处理规定
“违约”特指“三方签约”,学校强调毕业生要讲诚信、讲法治、认真履约。但毕业生一旦违约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在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并交纳违约金后才可重新签约。毕业生违约时,必须办理完毕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有原签约单位的书面退函,交纳完毕违约金),然后将原协议书上交还招生就业工作处,并换取新的协议书。
三、谨慎对待三方协议
(一)正确区分协议期、试用期和见习期这三个时期,这直接关系到毕业生的权益维护。
协议期:是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开始,一直持续到签订劳动合同之后或者双方终止协议为止。在协议期内,双方已经确定了工作意向,但未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
试用期:主要针对劳动合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在试用前,而不是试用合格后。过去一些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试用期内,往往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一旦试用期满,就找种种借口辞退。根据有关规定,试用期与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一致。
合同中约定了见习期的,不再另行约定试用期,毕业生见习期为6个月至12个月,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二)就业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三)填写用人单位名称时,务必注意,它与单位的有效印章上的名称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协议无效。学生填写自己的专业名称时,要与学校教务处的专业名称一致,不能简写。
(四)试用期与见习期的时间。外企、合资企业、私企一般采用试用期,根据合同期的长度,可以有1个月或3个月不等,通常试用期为3个月,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机关、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见习期,通常为一年。试用期和见习期只取其中之一,将另一项划去。
(五)违约金。由学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确定。不少单位为了“留住”学生,指定高额违约金,以此约束学生。学生可在协商中力争将违约金降到最低,通常违约金不得超过5000元。
(六)现行的毕业生就业协议属于“格式合同”,但“备注”部分允许三方另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毕业生可将签约前达成的休假、住房、保险等福利待遇在备注栏中说明,如发生纠纷,可以及时向法庭举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七)签订“协议”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步骤。等用人单位填写完毕、盖章后再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盖章。
对于违约现象,协议中写明为“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协议,一方解除协议不当或违反本协议条款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元”。学生要明白,不能把违约当儿戏,一旦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会影响自己的诚信记录。用人单位对手持多份协议、“身在曹营心在汉”的学生是相当忌讳的。
结语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签署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这句话的含义。这意味着一旦三方达成协议并签署,该协议将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解除。接下来,我们需要注意题目中的关键词“违约方应向权利受损方支付协议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这意味着如果一方违约,那么另一方就有权利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最后,题目中提到“从实际情况来看,就业违约多为毕业生违约”,这意味着大多数情况下毕业生会违约。因此,我们需要谨慎对待三方协议,并正确区分协议期、试用期和见习期这三个时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29) 第九条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