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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房屋买卖合同中第三人是否为善意?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09 21:5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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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房屋买卖合同中第三人是否为善意?

对房屋买卖合同善意第三人的判定是:在取得房产时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无权处分该财产。善意取得的主体仅限于第三人,其他非法占有人不可适用;第三人对受让动产已取得占有、对受让不动产已进行登记后,原所有权人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民法典》并没有规定盗赃物不得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按照私法“法无明文规定禁止为即可为之”的原理,可以认为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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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对房屋买卖合同善意第三人的判定是:在取得房产时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无权处分该财产。善意取得的主体仅限于第三人,其他非法占有人不可适用;第三人对受让动产已取得占有、对受让不动产已进行登记后,原所有权人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民法典》并没有规定盗赃物不得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按照私法“法无明文规定禁止为即可为之”的原理,可以认为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对房屋买卖合同善意第三人的判定是:在取得房产时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无权处分该财产。善意取得的主体仅限于第三人,其他非法占有人不可适用;第三人对受让动产已取得占有、对受让不动产已进行登记后,原所有权人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民法典》并没有规定盗赃物不得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按照私法“法无明文规定禁止为即可为之”的原理,可以认为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二、什么是善意提取物或者是遗失物

遗失物善意取得即拾得遗失物时为善意,即可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或者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不法转让给受让人后,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即可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法律制度。

三、设立抵押权的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嘛

适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转给受让人,对于符合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等这些条件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善意取得不仅适用物权所有权还适用于其他物权,所以对于设立抵押权的不动产,不动产所有权人并未丧失对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如果抵押权人将该不动产转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且支付合理对价的,那么也是适用善意取得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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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房屋买卖合同中第三人是否为善意?

对房屋买卖合同善意第三人的判定是:在取得房产时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无权处分该财产。善意取得的主体仅限于第三人,其他非法占有人不可适用;第三人对受让动产已取得占有、对受让不动产已进行登记后,原所有权人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民法典》并没有规定盗赃物不得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按照私法“法无明文规定禁止为即可为之”的原理,可以认为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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