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房产单方一般不可卖,但若第三人善意取得,买卖有效。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善意且以合理价格转让,且不动产或动产已登记或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可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赠与人在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与,公证或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除外。赠与人可撤销若严重侵害权益、不履行扶养义务或违反合同义务。赠与人撤销权一年内行使。
法律分析
夫妻房产单方一般不可以卖,但如果第三人是善意取得的,那么该买卖行为一般是有效的。我国法律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父母赠与房产给夫妻双方是可以撤销的。首先,如果赠与财产权利未转移的,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经过公证或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除外。经过公证的合同如果出现以下情形的可以法定撤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情形;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情形;法定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结语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时,受让人若是善意取得的,其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般是有效的。受让人需满足善意、合理价格和依法登记等条件。原所有权人若因此遭受损害,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赠与房产给夫妻双方的情况下,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有权撤销赠与,但公证或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除外。赠与人的撤销权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共有第三百零六条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共有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