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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是否能继承遗产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09 21: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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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是否能继承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张某于去世,遗留与丈夫李某共有的房屋一套,张某有两个子女,分别为儿子李明、女儿李珍,李珍于去世,李珍生有一子叫杨光。张某的父母均早年先于张某去世。张某、李珍生前均未留下任何形式的遗嘱。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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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张某于去世,遗留与丈夫李某共有的房屋一套,张某有两个子女,分别为儿子李明、女儿李珍,李珍于去世,李珍生有一子叫杨光。张某的父母均早年先于张某去世。张某、李珍生前均未留下任何形式的遗嘱。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张某于去世,遗留与丈夫李某共有的房屋一套,张某有两个子女,分别为儿子李明、女儿李珍,李珍于去世,李珍生有一子叫杨光。张某的父母均早年先于张某去世。张某、李珍生前均未留下任何形式的遗嘱。现李某向文登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上述哪些人有继承权呢根据继承法规定,上述案例中,李某、李明、杨光都是张某的合法继承人。很多人感到疑惑,杨光并不是张某的子女,他为什么会有继承权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继承其父母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由此可见,本案中李珍先于张某死亡,杨光作为李珍的儿子,有权代李珍之位继承张某的遗产,是张某的代位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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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张某于去世,遗留与丈夫李某共有的房屋一套,张某有两个子女,分别为儿子李明、女儿李珍,李珍于去世,李珍生有一子叫杨光。张某的父母均早年先于张某去世。张某、李珍生前均未留下任何形式的遗嘱。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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