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简介
胡某系某公司研发测试工程师。2016年11月23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1月31日解除;工资、奖金、津贴及其他有关福利和补偿的结算日为2017年1月31日。该协议的附件一中载明,胡某的入职时间为2014年12月15日,月基本工资为59104.83元,未载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数额;在附件一的(B)款约定,以上补偿中的未休假期的补偿将由工资系统自动计算,以上所列金额为估算数据仅供参考,最终数额以工资系统自动计算得出的结果为准。
上述协议签订后,胡某即开始进行工作交接。2017年1月11日,某公司通过发送电子邮件、快递的方式通知胡某,截至2017年1月6日,胡某的剩余年休假(年休假额度计算至2017年1月31日)为130.19187小时,公司要求胡某在2017年1月13日至1月26日期间休假,年休假先从剩余法定年休假中扣除。2017年1月12日,胡某通过电子邮件回复某公司拒绝休假。后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胡某离职补偿款,其中包含了50.19小时的未休年休假工资17048.54元。
2016年1月11日,胡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胡某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115623.328元。
2、法院判决
一、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胡某未休年休假工资17050.1元;
二、驳回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3、律师分析
1.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均认可截至2017年1月31日离职日,原告总计应休年休假的额度为130.19187小时,本院对此不持异议。现原告主张上述时间均为法定未休年休假,被告主张部分为法定、部分为公司奖励假,但未就此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采信原告关于130.19187小时均为法定年休假的主张。
2.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现被告为原告安排了2017年1月13日至1月26日共计10天(80小时)的年休假,原告通过电子邮件回复予以拒绝,被告无需支付原告上述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剩余的未休年休假50.19187小时,被告仅支付原告补偿17048.54元,该数额低于法定的补偿标准,应当予以补足。
4、关联知识
(1)年休假天数如何确定?
职工累计工作:
1.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在不同单位,年休假天数怎么算?
职工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与累计工作时间直接相关。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等有关规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3)年休假可以跨年休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4)换单位能否在新单位享受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政函〔2009〕5号)进一步对休假条件进行明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没有限定必须是同一单位,因此,既包括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
(5)产假和年假可以同年休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6)哪些情形下职工不享受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法条链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