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假日加班不给加班费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劳动仲裁。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需支付赔偿金。用补休代替加班费需满足劳动法规定条件,补休仅适用于休息日加班,平时八小时外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支付加班工资,不能以补休代替。根据劳动法第44条,休息日加班应先补休,无法补休时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法律分析
一、节假日加班不给加班费怎么办
公司不给加班费,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二、用补休代替加班费合法吗?
判断用人单位安排补休是否合法,需先了解劳动法关于补休的适用条件。《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从劳动法的规定可以得出结论,补休仅适用于休息日加班,平时八小时外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点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不能以补休代替。
依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结语
合理维护员工权益,是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对于公司不给加班费的情况,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提起劳动仲裁。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支付,并要求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同时,补休仅适用于休息日加班,平时八小时外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点的应支付加班工资,不能以补休代替。保障员工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是公司应尽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