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中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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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09 22:10:42
司法解释中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导读《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司法解释中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