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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标准不能生活子女的含义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09 22: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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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标准不能生活子女的含义

法律分析。我国法律规定的不能生活的子女指的是正在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子女,以及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还有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对于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二条 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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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我国法律规定的不能生活的子女指的是正在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子女,以及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还有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对于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二条 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法律分析:

我国法律规定的不能生活的子女指的是正在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子女,以及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还有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对于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二条 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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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标准不能生活子女的含义

法律分析。我国法律规定的不能生活的子女指的是正在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子女,以及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还有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对于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二条 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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