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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死人买卖必须告诉买房吗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09 22: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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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死人买卖必须告诉买房吗

法律分析。房屋内死亡属于正常生老病死,是正常死亡现象,不属于凶宅,出卖人无须主动披露。在购房人并未就相关情形进行主动询问的前提下,出卖人不主动披露,合法合情合理,并无不妥。若购房人对交易房屋中的死亡事件很在意且作为重要购房因素,且购房人主动就相关情形询问了出售方的情况下;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被告理应全面、真实地予以告知,如有故意隐瞒即应构成欺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160;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和管理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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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房屋内死亡属于正常生老病死,是正常死亡现象,不属于凶宅,出卖人无须主动披露。在购房人并未就相关情形进行主动询问的前提下,出卖人不主动披露,合法合情合理,并无不妥。若购房人对交易房屋中的死亡事件很在意且作为重要购房因素,且购房人主动就相关情形询问了出售方的情况下;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被告理应全面、真实地予以告知,如有故意隐瞒即应构成欺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160;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和管理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法律分析:

房屋内死亡属于正常生老病死,是正常死亡现象,不属于凶宅,出卖人无须主动披露。在购房人并未就相关情形进行主动询问的前提下,出卖人不主动披露,合法合情合理,并无不妥。若购房人对交易房屋中的死亡事件很在意且作为重要购房因素,且购房人主动就相关情形询问了出售方的情况下;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被告理应全面、真实地予以告知,如有故意隐瞒即应构成欺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和管理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一十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二百一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合理使用,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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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死人买卖必须告诉买房吗

法律分析。房屋内死亡属于正常生老病死,是正常死亡现象,不属于凶宅,出卖人无须主动披露。在购房人并未就相关情形进行主动询问的前提下,出卖人不主动披露,合法合情合理,并无不妥。若购房人对交易房屋中的死亡事件很在意且作为重要购房因素,且购房人主动就相关情形询问了出售方的情况下;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被告理应全面、真实地予以告知,如有故意隐瞒即应构成欺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160;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和管理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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