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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捐赠有些规定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09 22: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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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捐赠有些规定

法律分析。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由受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或者由受赠人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第四条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第五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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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由受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或者由受赠人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第四条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第五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法律分析: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由受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或者由受赠人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四条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 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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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捐赠有些规定

法律分析。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由受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或者由受赠人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第四条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第五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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