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协商确定购买比例,如协商不成,则按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强制执行股权转让时,应通知全体股东,其他股东有二十日优先购买权,未行使则视为放弃。
法律分析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拓展延伸
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如何行使?
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在其他股东出售其股权时,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行使优先购买权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当出售股权的通知到达时,优先购买权持有人应及时向出售方表达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愿。在行使过程中,需注意确定购买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关键条款,并确保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的要求。若优先购买权持有人决定放弃行使该权利,其他股东可以按照约定顺序行使优先购买权。行使优先购买权是保护股东权益的重要手段,有助于维护公司治理的稳定和公平。
结语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有多个股东主张行使该权利,应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如协商不成,则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公司章程有另外规定,按照章程执行。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人民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其他股东在通知后二十日内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视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助于维护股东权益和公司治理的稳定和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二节股份转让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八十六条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