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明确规定,除非租赁合同有约定,否则房东不得扣留押金,并要承担举证责任。房东不应擅自扣除承租人的租房押金。
法律分析
不合法。《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明确规定“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外,出租人不得扣留押金。出租人扣留押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房东不应该擅自以合同中未约定的理由扣除承租人的租房押金。
拓展延伸
租赁合同中押金退还规定的要求及程序
租赁合同中的押金退还规定是确保租客和房东之间的权益得到保护的重要措施。根据合同约定,房东必须在租期结束后的一定时间内退还押金给租客。退还押金的要求包括租客没有违反合同规定、房屋没有损坏以及租客已经支付了所有的租金和费用等。退还押金的程序一般包括租客提供退租通知、房东进行房屋检查、协商解决争议、签署退还协议以及最后退还押金给租客等步骤。租赁合同中的押金退还规定有助于维护租赁双方的权益,确保租赁关系的顺利结束。
结语
根据《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的规定,房东无权擅自扣留租房押金,除非合同另有约定。租赁合同中的押金退还规定是保护租客和房东权益的重要措施,确保租赁关系的顺利结束。租客应当依法要求房东按时退还押金,房东则需承担举证责任。遵守合同规定,维护双方权益,是良好租赁关系的基础。
法律依据
《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外,出租人不得扣留押金。出租人扣留押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