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处理及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根据相关规定,股权转让人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在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时,被投资方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对于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在纳税时应进行相应的调整。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纳税,而股权投资损失可在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可结转至以后纳税年度。
法律分析
一、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处理情况如下: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该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废止)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当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企业进行清算或者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当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废止)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者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当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者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二、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的,超过的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结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式有明确的规定。在一般股权买卖中,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而非股息性质的所得。对于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的情况,被投资方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的股息性质的所得。此外,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以从转让收入中减除股息性质的所得,以避免重复征税。对于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应将转让所得纳入应纳税所得,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扣除额度不得超过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的金额,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向后年度结转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节 扣 除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八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