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被执行人的配偶名下有财产,且裁判文书确定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该配偶可以被追加为案件的被执行人。但是,如果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那么就不能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因此,正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是能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前提条件。
法律分析
能执行该配偶名下财产若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债务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则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否则就不能追加为被执行人。所以正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是能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前提条件。
拓展延伸
被执行人的配偶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配偶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具体来说,在夫妻一方与他人共同实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或者超出自己经营范围从事与原经营业务无关的民事活动,且属于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参加债务人诉讼。因此,被执行人配偶可以作为共同债务人,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债权人已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未还债务等。总之,在特定情况下,被执行人配偶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但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结语
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界定是能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前提条件。在执行程序中,如果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债务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则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案件的被执行人。但如果该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则不能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因此,正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是至关重要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