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将实行夫妻共有房屋实名制,房产证上将标注夫妻双方姓名,解决了房产证只有一个名字引发的纠纷和弊端。夫妻双方需同时到场办理权属登记,如有约定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之前已以夫妻单方姓名登记的房屋权属不受影响,但愿意重新以夫妻双方实名共有的可办理换证手续。
法律分析
房产证上夫妻一个名字,怎么才能变更为夫妻两人
婚姻存续期间的房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由于房产证上只有一个名字,往往引发很多纠纷。记者从辽宁省鞍山市房产局获悉,这种现象很快将会改变,鞍山市从11月起对夫妻共有房屋权属登记将实行实名制,在房屋权属证书中“房屋权利人”和“房屋共有人”栏中,将分别标注夫妻各自姓名,作共有记载。
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鞍山市房产局产权处工作人员介绍,以前房产部门在对夫妻共有房屋进行权属登记时,在房产证上只记载丈夫或妻子一方的名字,没有标注的一方就成了房屋的隐性共有人。这在买卖房屋进行过户登记时就存在一些弊端,比如,一些离婚、丧偶又再婚的人,很难通过房产证查清楚是哪段婚姻存续期间的房子;还有的人弄虚作假,用假户口本、婚姻证明,单方对夫妻共有的房屋进行买卖,给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进行房屋买卖审查带来很多麻烦,也使买方心里没有底。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权属登记行为,鞍山市将从11月1日起改变这种登记方式。根据新规定,凡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产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必须夫妻双方同时到场,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经审核具备发证条件后,将在夫妻共有的房屋权属证书中“房屋权利人”和“房屋共有人”栏内分别标注夫妻各自姓名。如果双方另有约定,房屋归夫妻单方所有的,申请人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则须由双方同时到场,提交约定的证明材料,经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审核同意后,才能办理夫妻单方的房屋权属登记。
鞍山市房产局人士表示,此前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有房产,已经以夫妻单方姓名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该房屋权属仍归夫妻双方共有,性质不受影响。如果房屋所有人愿意将房产证重新以夫妻双方实名作共有记载,可以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结语
夫妻共有房屋权属登记实行实名制,解决了房产证上只有一个名字的问题,确保夫妻双方的权益。此举进一步规范了房屋权属登记行为,避免了纠纷和不确定性。对于已经以夫妻单方姓名办理登记的共有房产,其性质不受影响,但如有需要,可以办理换证手续以夫妻双方实名共有记载。这一改变将为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提供保障,促进家庭财产的公平与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