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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法院的审理案件范围有哪些?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2 09: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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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法院的审理案件范围有哪些?

中级法院的管辖范围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专属管辖规定是根据不动产、港口作业、继承纠纷和中外合资合作等情况确定管辖法院。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地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法律分析;一、中级法院管辖案件范围是什么。根据诉讼案件类型不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分为以下三种情形。《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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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级法院的管辖范围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专属管辖规定是根据不动产、港口作业、继承纠纷和中外合资合作等情况确定管辖法院。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地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法律分析;一、中级法院管辖案件范围是什么。根据诉讼案件类型不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分为以下三种情形。《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中级法院的管辖范围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专属管辖规定是根据不动产、港口作业、继承纠纷和中外合资合作等情况确定管辖法院。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地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法律分析

一、中级法院管辖案件范围是什么

根据诉讼案件类型不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二、民事诉讼专属管辖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专属管辖的规定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继承纠纷案件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区别有哪些

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不同。级别管辖从纵向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而地域管辖从横向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结语

中级法院的管辖范围根据不同的诉讼案件类型而定。根据法律规定,中级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在民事诉讼方面,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港口作业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继承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中外合资、合作、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区别在于前者解决同级法院之间受理案件的权限和分工问题,而后者解决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案件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修订):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三)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五)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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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法院的审理案件范围有哪些?

中级法院的管辖范围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专属管辖规定是根据不动产、港口作业、继承纠纷和中外合资合作等情况确定管辖法院。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地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法律分析;一、中级法院管辖案件范围是什么。根据诉讼案件类型不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分为以下三种情形。《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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