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了合同变更所需提供的文件及要件、条件和注意事项。合同变更需要满足已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当事人协议或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等条件。同时,变更合同需要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并按照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最后提醒读者,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成立时由于不能满足生效要件但又不属于无效合同的情形,即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前提是合同已经成立且不是无效合同。
法律分析
一、合同变更需要提供哪些文件?
为了进行合同变更,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1、《审核作业表》;
2、企业申请变更的情况说明书面报告;
3、企业填写并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表体变更申请表》;
4、预录入公司电脑打印的预录入《加工合同预申报情况表》;
5、变更合同的原《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随附清单复印件;
6、修改商品编码的还需要提交经海关作变更确认后的《报关凭证清单》;
7、海关核发的原《登记手册》。
二、合同变更的要件合同变更须具备什么条件
1、已存在着合同关系。合同的变更,是改变原合同关系,无原合同关系便无合同变更的对象。在合同无效、可撤销的合同被撤销、效力未定的合同效力未被追认等情形下,由于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不发生合同的变更。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合同内容的变更通常包括:标的变更;标的物数量的增减;标的物品质的改变;价款或酬金的增减;履行期限的变更;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方式的改变;结算方式的改变;所附条件的增添或除去;单纯债权变为选择债权;担保的设定或消失;违约金的变更;利息的变化等。
3、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发生,不以法院的裁决或当事人协议为必经程序。合同的变更须经法院裁决程序的,不论是撤销还是变更,均须经过法院裁决。合同的变更基于形成权人单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当事人一方使合同变更。除此以外的合同变更,一律由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
4、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对合同的变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须遵守此种要求。当事人协议变更合同,有时需要采有书面形式,有时则无此要求。债务人违约而变更合同一般不强求特定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三、合同变更的注意事项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成立时由于不能满足生效要件但是又不属于无效的合同的情形下,也就是说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前提是合同已经成立且不是无效合同,因为合同不成立就无所谓变更和撤销了,无效合同更是自始至终就无效,更没有变更和撤销的必要,这种情况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变更合同内容和申请撤销合同。
拓展延伸
合同变更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一环,但变更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并不少。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合法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合同变更前,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变更的内容、范围和影响,并在变更前就变更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变更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变更就无效。
合同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变更协议应当经过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变更内容,变更协议应当明确变更的内容、范围、期限和效力等事项。
变更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协议的内容履行变更后的合同义务。变更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变更协议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合同变更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变更权,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变更协议。
结语
合同变更需要提供《审核作业表》、《企业申请变更的情况说明书面报告》、《合同(协议)表体变更申请表》和变更合同的原《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随附清单复印件等文件。合同变更需要满足已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等条件。同时,变更合同的方式也需要遵守法律要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29) 第九条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