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中严重失职导致当事人或他人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处罚较重。如果同时受贿,属于牵连犯,按照较重处罚定罪。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司法工作人员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者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司法工作人员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法律分析
一、构成条件
(一)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活动。犯罪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二)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犯罪主体:特殊主体,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过失。
二、处罚
在认定此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失职又收受贿赂,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受贿罪的,属于牵连犯的行为,按照其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结语
根据以上要件,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当事人或其他人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执行失职罪。此类案件中,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同时收受贿赂,还构成受贿罪,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对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司法工作人员,将处以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者将面临更严厉的刑罚。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的人员,也将受到相应的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零一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