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原则:两周岁以下子女随母方,除非母方有不宜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两周岁以上子女,对于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情况,可优先考虑“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的”和“一方无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也应考虑;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情况可以被准许,前提是保护子女利益。
法律分析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不宜履行抚养义务的疾病或不尽抚养义务等情形的,可随父方生活;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那么对“存在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的”和“一方无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可以优先考虑子女随其生活;
3、未成年子女已满十周岁以上,在确定抚养关系时可以考虑该子女意见;
4、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拓展延伸
离婚后,如何确定孩子的监护权和抚养责任?
离婚后,确定孩子的监护权和抚养责任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首先,法院会考虑孩子的最佳利益,综合考虑双方的意愿、孩子的年龄、健康状况和学业等因素。监护权通常会授予能够提供稳定、安全和有利于孩子成长的环境的一方。至于抚养责任,通常是由非监护方支付抚养费用,以满足孩子的生活需求和教育费用。法院还可能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工作能力和时间分配等因素。最终的决定可能需要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来达成,以确保孩子的权益得到保护和维护。
结语
离婚后确定孩子的监护权和抚养责任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意愿、孩子的最佳利益以及其他因素来做出决定。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在特殊情况下可随父方生活。对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存在丧失生育能力、生活时间较长或无其他子女的一方可优先考虑子女随其生活。未成年子女满十周岁以上时,其意见也会被考虑。在保护子女利益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安排也可以被接受。最终,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确定孩子的监护权和抚养责任,以确保孩子的权益得到保护和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