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遗失就业协议书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在报纸上刊登声明作废,并前往招生就业办补发。就业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包括高校毕业生基本情况、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双方约定的有关内容、各方应严格履行协议等。协议条款中包括甲方和乙方同意签订、乙方应如实向甲方介绍情况等内容。双方如有其他约定,应在备注栏明确,并视为本协议书的一部分。
法律分析
如果毕业生遗失了就业协议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在当地的报纸上刊登声明作废,同时附上报纸和所在系负责大学生就业工作的老师签署的意见,然后前往招生就业办。
2. 招生就业办审核同意后,可以补发就业协议书。补发的《就业协议书》上注明“该生原件已遗失,此份为遗失补办件”,以示有别于正式的《就业协议书》。
二、就业协议书的内容
(一)基本内容包括
(1)高校毕业生基本情况,应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专业、学制、毕业时间、学历、联系方式等。
(2)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应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单位性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档案接收地等。
(3)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约定的有关内容,可包括:工作地点及工作岗位;户口迁入地;违约责任;协议自动失效条款、协议终止条款;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
(4)各方应严格履行协议,任何一方若违反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
(5)其他补充协议。
(二)协议条款
由甲方(用人单位)和乙方(高校毕业生),同意签订如下协议:
(1)甲方应如实向乙方介绍情况,经了解,同意接受乙方,并负责有关接受手续。
(2)乙方应如实向甲方介绍情况,同意到甲方工作,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4)甲乙双方如有其他约定,应在备注栏明确,并视为本协议书的一部分。
(5)双方中有一方要变动协议,须提前一个月征得对方的同意,否则按违约处理。
(6)本协议一式三份,分别由甲方、乙方和学校就业工作部门留存,复印件无效。
(7)就业协议书由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或高等学校印制,由高等学校统一发放给毕业生。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后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后一个月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包含有关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条款,则该条款自用工之日起生效。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后一个月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未包含有关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条款,则该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用人单位遗失了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则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首先,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说明遗失的书面劳动合同的名称、编号、签订日期、签署地点、签署人和其他有关情况。其次,用人单位应当在遗失的书面劳动合同签订日期满1个月后,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在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则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另外,《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结语
毕业生遗失就业协议书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在报纸上刊登声明作废,并前往招生就业办补发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包括高校毕业生基本情况、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双方约定的有关内容、各方应严格履行协议等。协议条款中包括甲乙双方应如实介绍情况、同意接受乙方、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等内容。双方变动协议时,需提前一个月征得对方同意,否则按违约处理。就业协议书由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或高等学校印制,由高等学校统一发放给毕业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