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到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婚后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种财产。婚后财产并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
1、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由《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具体包括:
①、工资、奖金;
②、生产、经营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
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由《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具体包括:
①、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②、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③、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④、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