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监护权的,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也可以在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办理。双方协议不成的,还可以到人民法院办理变更。
如果现有监护人无法履行、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可以由与被监护人有亲密生活的个人协议或者诉讼变更监护权。诉讼变更的,法院受理后,如果查证属实且变更更有利于被监护人的成长的,应予支持变更。
协议变更监护人是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协商确定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应当首先尝试通过协商来确定新的监护人。
2、签订变更协议:一旦达成协议,需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书,明确新监护人的职责和权利。
3、办理变更手续:携带变更协议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4、法院申请指定:如果协商不成或对指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监护人。
综上所述,协议变更监护人应在被监护人住所地的相关组织办理,如有争议,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