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二、刑事辩护律师有哪些权利?
辩护人要充分履行职责,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首先要对案件情况有所了解。根据本条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在审判阶段,辩护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必须注意,辩护律师与其他辩护人在行使上述权利时有一点明确的区别,就是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即享有这些权利,而其他辩护人则要经过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许可。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