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享有对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情况或信息真实了解和掌握的基础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决议和财务报告,并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作为会计账簿的依据,对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至关重要。公司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必须在15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如果公司拒绝提供查阅,股东可以向法院请求强制提供。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从上述规定看,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享有对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情况或信息真实了解和掌握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基础性权利。账簿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财产状况的知悉,首要前提是通过查阅公司真实、完整的财务资料了解公司财务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第十四条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因此,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只有通过查阅原始凭证才能知晓,不查阅原始凭证,股东可能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真实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根据会计准则,会计凭证是编制会计账簿的依据,应当作为会计账簿的附件入账备查。未提供相应的会计凭证属于影响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结语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明确规定了股东的知情权和会计凭证的重要性。股东凭借知情权可以真实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而会计凭证是了解公司具体经营活动的重要依据。如果公司拒绝提供查阅会计账簿,股东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和会计凭证的完整性对于公司的合法运营和股东权益的保护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一百九十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