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期间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分割。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对于房改房等福利性质的房屋,应按市场价分割。离婚时对房屋归属争议的处理方式包括竞价取得、评估补偿、拍卖分割等。对于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争议,可以由当事人使用,并在取得所有权后另行提起诉讼。父母为夫妻购房出资的归属问题也有明确规定。
法律分析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分割。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房屋分割离婚时房改房应按市场价分割规定
离婚双方当事人对争议房屋的价值及归属问题无法达成协议的,现实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上。房改房应按市场价分割。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对于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结语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对于房屋的归属及价值问题,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对于福利性质的房改房,应按照市场价进行分割。如果双方都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价取得,应予准许;如果一方主张所有权,则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评估并给予补偿;如果双方都不主张所有权,则可根据申请拍卖房屋并分割所得价款。对于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争议,人民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使用权,并在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另行提起诉讼。此外,根据司法解释,父母为夫妻购置房屋的出资应视为对子女或夫妻双方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条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