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的特征及其对招标、投标市场和国家利益的危害。自然人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侵害了市场秩序和合法权益。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表现为抬高或压低报价、轮流中标或给予弃标补偿费。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否则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
法律分析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串通投标罪的特征
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也侵害了国家、
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招标、投标是一种竞争性很强的市场交易方式,其优越性在于优胜劣汰,使整个社会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得到更好的配置,其本身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倘若当事人通过串通投标的不正当手段排斥他人的正当竞争,就会使招标投标活动丧失其原有功能,进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两方面的行为:
一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这通常表现为投标人之间相互通气,彼此就投标报价形成书面或口头的协议、约定,或者就报价互相通报信息,以期避免相互竞争,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投标人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
(3)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4)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约定给没有中标或者弃标的其他投标人以“弃标补偿费”。这里,须区分这样几个概念:投标报价、标底和标价。所谓投标报价,是指投标人向招标人出示的愿意付出的交易商品或完成工作的价位。
结语
自然人犯本罪的,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可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追究刑事责任。串通投标罪侵犯了招投标市场秩序和国家、集体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招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而串通投标则排斥了正当竞争,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其他投标方的权益。串通投标表现为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协调报价,以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行为应受到法律严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