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威胁欺骗他人或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再次串通投标,都应被追究刑责。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规定,如果造成5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将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于威胁欺骗他人参与投标招标活动的,也应立案追究。此外,虽未达到50万元标准,但因重复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的,同样应追究刑责。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刑法》第223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的第1项规定,“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串通投标的行为给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所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
立案标准的第2项规定,“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应当立案追究。
所谓威胁,是指行为人对投标招标活动的其他参加人,采用精神强制的方法使其产生恐惧,而被迫接受行为人提出的招投标条件的行为。
所谓欺骗,是指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其他招标人、投标人“自愿地”接受行为人提出的招投标条件的行为。这种“自愿”,实际上是受行为人的欺骗而上当所致,并非真正自愿接受。
立案标准的第3项规定,“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应当立案追究。
结语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经济追诉标准的规定》,对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并涉嫌损害合法利益、造成5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情形,应予追诉。对于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对其他参与投标招标活动的人进行行为的,也应予以追究。此外,虽未达到金额标准,但因多次串通投标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同样应立案追究。以上规定将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提供有力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