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描述了一个被拆迁房屋的情况。根据提供的信息,该房屋具有房屋所有权证,被认定为非住宅房屋,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该房屋,拆迁前被用于生产经营,并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出具纳税凭证。根据以上信息,可以推断出该房屋是被拆迁的非住宅房屋,且有经营性质。
法律分析
1、被拆迁房屋具有房屋所有权证;
2、被拆迁房屋被认定为非住宅房屋;
3、有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拆迁房屋;
4、拆迁前被拆迁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
5、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出具纳税凭证。
拓展延伸
拆迁房屋营业性认定标准是什么?
拆迁房屋营业性认定标准是指在拆迁过程中,如何判断被拆迁房屋是否具有营业性。根据《拆迁房屋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拆迁房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才能被认定为营业性房屋:
1.房屋具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不存在权属纠纷;
2.房屋具有合法的经营场所和设备,能够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房屋所在区域具有相应的商业发展前景和市场需求。
拆迁房屋营业性认定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防止拆迁房屋被恶意使用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同时,也是为了规范拆迁行为,提高拆迁效率,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拆迁房屋营业性认定标准的适用范围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对于不符合认定标准的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保障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所提供的信息,被拆迁房屋具有房屋所有权证,被认定为非住宅房屋,且有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拆迁房屋,拆迁前被拆迁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出具纳税凭证。这些事实表明,被拆迁房屋已经被认定为商业用房,且在拆迁前一直在正常经营。因此,拆迁后将对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影响,建议拆迁双方在拆迁前充分沟通,尽量达成妥善的拆迁协议。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九条 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