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1主题内容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八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原的厂界浓度限值。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3引用标准GB 3095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GB/T 14679空气质量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
4标准分级
本标准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分三级。
4.1排入GB 3095中一类区的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中不得建新的排污单位。
4.2排入GB 3095中二类区的执行二级标准。
4.3排入GB 3095中三类区的执行三级标准。
5标准值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是对无组织排放源的限值,见表1
无组织排放源的限值|单位|一级|二级|三级|
新建|现有|新建|现有|
mg/m3|1.0|1.5|2.0|4.0|5|
表1
氨气集中排放口限值要求|排气筒高度m|排放量kg/h|
15|4.9|
20|8.7|
25|14|
30|20|
35|27|
40|35|
60 |75|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见表2。
表2
5标准的实施5.1排污单位排放(包括泄漏和无组织排放)的恶臭污染物,在排污单位边界上规定监测点(无其他干扰因素)的一次最大监督值(包括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