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一:劳动者放弃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无效
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能因劳动者承诺放弃而不履行。劳动者明确放弃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仅损害劳动者个人利益,而且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故该行为无效。劳动者明确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予以支持。(案号:(2021)渝05民终5576号)
规则二:职工因工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工伤职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案号:(2021)渝05民终4708号)
规则三: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可据此主张经济补偿带薪年休假是定期休假的一种,相应的未休假应享受的待遇属于工资报酬范围。用人单位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劳动者有权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案号:(2021)渝05民终1157号)
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停工,停工期间用人单位发放的待岗生活费系保障劳动者最低生活的费用,并非劳动者正常工作时应当享有的正常工资收入,应当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中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标准。(案号:(2021)渝05民终3993号)
规则五: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可以获得除医疗费用之外的“双赔”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可以同时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医疗费用不得重复主张。(案号:(2021)渝05民终8840号)
规则六:网络主播与签约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考虑双方有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是否具有经济从属性、人身从属性等劳动关系的特征网络主播与广告传媒公司签订经纪合同后,自行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注册,进行网络直播活动,从第三方直播平台获取收益的,应当考虑双方有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是否具有经济从属性、人身从属性等劳动关系的特征。如系双方基于经纪合同而建立的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同关系,不宜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案号:(2020)渝05民终3894号)
案例 来源: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2021年度劳动争议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