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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的追索权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1 11: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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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的追索权

追索权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被拒绝承兑或付款后向前手追求偿还的权利。行使追索权需在法定期限内,并提供拒绝证明。商业承兑汇票被拒绝承兑或付款时,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权。拒绝证明应包含相关事项。持票人需在3日内通知前手,并可同时通知其他债务人。未按时通知可仍行使追索权,但需赔偿损失。持票人可对任意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清偿后享有同等权利。追索人获清偿时应交出票据和证明,并提供利息和费用的收据。法律分析;追索是指票据持票人在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请求付款人承兑或者付款而被拒绝后向他的前手(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以及其它票据债务人)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的行为。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后才能行使。商业承兑汇票被拒绝承兑或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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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追索权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被拒绝承兑或付款后向前手追求偿还的权利。行使追索权需在法定期限内,并提供拒绝证明。商业承兑汇票被拒绝承兑或付款时,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权。拒绝证明应包含相关事项。持票人需在3日内通知前手,并可同时通知其他债务人。未按时通知可仍行使追索权,但需赔偿损失。持票人可对任意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清偿后享有同等权利。追索人获清偿时应交出票据和证明,并提供利息和费用的收据。法律分析;追索是指票据持票人在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请求付款人承兑或者付款而被拒绝后向他的前手(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以及其它票据债务人)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的行为。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后才能行使。商业承兑汇票被拒绝承兑或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追索权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被拒绝承兑或付款后向前手追求偿还的权利。行使追索权需在法定期限内,并提供拒绝证明。商业承兑汇票被拒绝承兑或付款时,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权。拒绝证明应包含相关事项。持票人需在3日内通知前手,并可同时通知其他债务人。未按时通知可仍行使追索权,但需赔偿损失。持票人可对任意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清偿后享有同等权利。追索人获清偿时应交出票据和证明,并提供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法律分析

追索是指票据持票人在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请求付款人承兑或者付款而被拒绝后向他的前手(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以及其它票据债务人)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的行为。

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后才能行使。

商业承兑汇票被拒绝承兑或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

(二)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

(四)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

退票理由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所退票据种类;

(二)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退票时间;

(四)退票人签章。

其他证明是指:

(一)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证明;

(二)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

(三)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追索人获得清偿时或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结语

追索权的行使是指持票人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获得拒绝证明后向前手追求票据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的行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提供拒绝证明或其他合法证明。未按规定期限通知前手的持票人仍可行使追索权,但需承担延期通知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持票人可以对任意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并在获得清偿后交出票据和拒绝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汇票第三节承兑第四十三条【附条件承兑的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汇票第二节背书第三十六条【不得背书转让的情形】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汇票第一节出票第二十三条【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及其效力】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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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的追索权

追索权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被拒绝承兑或付款后向前手追求偿还的权利。行使追索权需在法定期限内,并提供拒绝证明。商业承兑汇票被拒绝承兑或付款时,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权。拒绝证明应包含相关事项。持票人需在3日内通知前手,并可同时通知其他债务人。未按时通知可仍行使追索权,但需赔偿损失。持票人可对任意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清偿后享有同等权利。追索人获清偿时应交出票据和证明,并提供利息和费用的收据。法律分析;追索是指票据持票人在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请求付款人承兑或者付款而被拒绝后向他的前手(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以及其它票据债务人)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的行为。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后才能行使。商业承兑汇票被拒绝承兑或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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