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赔偿标准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保持一致,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责任比例的内容仍保持不变。每个赔偿项目都注明了计算方法、当事人提供的必要证据及伤残赔偿系数等情况说明。在施行中,辽宁全省法院将利用道交纠纷诉前调解功能,完善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减少群众诉累。
法律分析
辽宁省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有何规定?最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据了解,此次修订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保持一致,损害赔偿标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的采用全体居民标准计算变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责任比例的内容仍保持不变,为全省法院、保险机构、公安机关、调解组织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提供了统一的参考和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是非常普遍的民事纠纷类型,其赔偿标准与责任比例,事关被侵权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及时有效保障,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康复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20项内容;每个赔偿项目均注明计算方法、当事人提供的必要证据及伤残赔偿系数等情况说明。
其中,残疾赔偿金计算方法修改为:“辽宁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伤残赔偿系数。”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修改为:“辽宁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法修改为:“辽宁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扶养人人数×伤残赔偿系数。”此外,在误工费中,针对无法证明最近三年收入状况的当事人,计算方法为“辽宁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5天×误工天数。”保证了统计口径一致。
在施行中,辽宁全省法院将通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充分发挥道交纠纷诉前调解功能,完善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据介绍,因为计算标准统一,赔偿金额透明,便于相关部门与事故当事人迅速运用、准确计算。事故中各方更容易达成一致,尽快实现调解,有助于减少群众诉累。
拓展延伸
辽宁省修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法有变
近日,辽宁省政府发布通知,对2019年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进行了解释和说明。新标准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根据新标准,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有所变化,其中包括调整了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等项目的计算方法。同时,对于机动车一方无过错、无责任的情形,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次修订旨在更好地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结语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以保持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致。修订后的赔偿标准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每个赔偿项目都注明计算方法、当事人提供的必要证据及伤残赔偿系数等情况说明。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已修改,而误工费中针对无法证明最近三年收入状况的当事人,计算方法也有所改变。施行后,辽宁全省法院将通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完善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以减少群众诉累,尽快实现调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九十条 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