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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过户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需对查验等有何规定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2 19: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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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过户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需对查验等有何规定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等。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要提交哪些材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要提交的材料如下: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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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等。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要提交哪些材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要提交的材料如下: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

(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

(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等。

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要提交哪些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二、房产证所有权首次登记需提交哪些材料

首次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需要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等材料,具体可向当地的房管局咨询确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

(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

(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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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过户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需对查验等有何规定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等。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要提交哪些材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要提交的材料如下: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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