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的区别如下:
1、用地预审是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涉及土地利用的事项进行的审查,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规定等;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依据,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和报批设计任务时附有,确认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乡规划;
3、用地预审未通过的项目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用地预审的概念和作用:
1、用地预审是指在项目建设前,由项目单位向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对项目用地的性质、规模、位置等进行预先审查的行政行为;
2、用地预审的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防止盲目建设和土地浪费,确保项目用地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3、用地预审的结果是出具用地预审意见书,这是项目申请建设用地审批或者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等手续的前置条件;
4、用地预审意见书通常包含项目用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土地供应方式和相关条件等内容;
5、用地预审是项目建设前期的重要环节,有助于项目单位明确用地要求,规避土地使用中的风险。
综上所述,用地预审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用地合规性的审查,涉及土地利用规划和国家供地政策;后者则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项目选址和布局符合城乡规划的依据,且用地预审的不通过将导致无法进行土地转用和供地手续,而缺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行为被视为非法,影响房地产权属证件的领取。
【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第三条
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