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卖淫罪的处罚和与强迫卖淫罪的区别。根据我国刑法第359条,介绍卖淫罪一般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者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卖淫罪是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他人卖淫,与介绍卖淫罪有本质区别。介绍卖淫罪的对象是愿意卖淫的人,而强迫卖淫罪的对象是不愿出卖肉体的人。此外,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或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律分析
一、犯了介绍卖淫罪如何处罚?
我国《刑法》第359条对介绍卖淫罪规定了两个量刑幅度:
1、一般情况下,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多次介绍卖淫或者介绍不满14岁的幼女卖淫等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认定介绍卖淫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下,是否认定系情节严重,关系到量刑问题。如果认定系情节严重,则应当在第二个量刑幅度内量刑;如果不认定系情节严重,则应当在第一个量刑幅度内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介绍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的界限是什么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介绍卖淫和强迫卖淫从形式上看都是使他人卖淫,但两者有着本质区别:
1、犯罪的对象不同。介绍卖淫罪的犯罪对象是那些愿意卖淫的人员,强迫卖淫罪的犯罪对象是那些不愿出卖肉体的人员。
2、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者联系卖淫对象;强迫卖淫罪的主观故意是意图迫使他人出卖肉体从事卖淫活动。
3、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介绍卖淫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在卖淫人员和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等介绍行为;强迫卖淫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虐待等强制性手段,使被害人被迫卖淫。
此外,如果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或者没有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有些饭店、酒店等服务人员卖淫,其负责人虽有放松管理的行为,但只要不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也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能认为其构成犯罪。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9条的规定,介绍卖淫罪的处罚分为两个幅度。一般情况下,可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而在多次介绍卖淫或介绍未满14岁的幼女卖淫等严重情节下,可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介绍卖淫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认定为情节严重,将直接影响到量刑结果。同时,介绍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在对象、主观故意和客观表现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需要注意的是,若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或行为,即使负责人放松管理,也不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