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破产清算法律风险的防控原则以及破产清算时清算组成员的组成。清算组成员可以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及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中产生。
法律分析
一、关于清算组成员的民事责任风险。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则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二、企业破产的民事责任风险。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25条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欺诈破产的民事责任风险、欺诈破产行为是指债务人违反破产法的规定,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制造虚假情况等手段,不正当地减少其财产,或者给予个别债权人偏袒清偿,妨害公平清偿秩序,从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一、破产清算法律风险的防控原则是什么?
(一)事先防范原则。事先防范主要内容是指铲除刑事法律风险存在的土壤,排除这种风险的可能性。因此,事先防范是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前提。
(二)事中控制原则。事中控制主要指企业在运作的过程中,通过完善法律工作机制,强化各个部门,直至各个人员的法律责任,实现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全方位防范和动态化监控,使风险在可控的范围内。
(三)事后补救原则。事后补救主要指在刑事法律风险出现时,通过企业内部的法律部门,及时与相应的司法机关沟通,积极配合,最大限度地避免或者挽回企业的经济损失。
二、破产时清算组由哪些人员组成?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导致经营主体解体的一种客观状态。虽然某种程度上破产是资产重组的有效方式,但破产却也会带来许多负面影响,如加重企业职工、债权人乃至国家的负担。因此。我们有必要采取措施,对企业的破产风险进行防范。
拓展延伸
破产清算是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目的是通过法定程序对破产企业进行资产清算,以便清偿债务。在破产清算过程中,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原则,以确保清算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首先,破产清算应当遵循法律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清算应当经过清算组成立、资产清查、债务评估、债权人会议、破产财产清算等程序。这些程序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清算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其次,破产清算应当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会议是重要的参与方,他们有权参与债权清偿和破产财产的分配。同时,破产清算也应当保障债权人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在破产清算中得到合理的清偿。
再次,破产清算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成员和债权人都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清算结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破产清算也应当遵循无偏、无歧视的原则,确保清算过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最后,破产清算应当确保清算过程的透明度。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成员和债权人会议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布清算信息,确保清算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同时,破产清算也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确保清算过程的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破产清算应当遵守一系列法律原则,包括遵循法律程序、保障债权人利益、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及确保清算过程的透明度。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破产清算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结语
这段话主要介绍了公司清算的法律风险以及破产清算的法律风险防控原则和破产时清算组成员的组成。其中,公司清算的法律风险包括清算组成员的民事责任风险和企业破产的民事责任风险。而破产清算的法律风险防控原则包括事先防范原则、事中控制原则和事后补救原则。最后,破产时清算组成员可以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及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中产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二节 债权人委员会 第六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