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月度伤残津贴,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于伤残津贴的基数,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法律分析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拓展延伸
渝中区工伤事故赔偿程序与要求
渝中区工伤事故赔偿程序与要求是指在渝中区发生工伤事故时,雇主和受伤员工需要遵循的一系列程序和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受伤员工应及时向雇主报告事故,并寻求医疗救助。雇主则有责任报告该事故,并提供必要的赔偿和补偿。在渝中区,工伤赔偿程序包括申请赔偿、鉴定伤残等环节,而赔偿要求则涉及医疗费、伤残补助金、误工费等方面。渝中区劳动保障部门会根据相关标准和程序,对工伤事故进行评估和处理,以确保受伤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结语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可享受相应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不同等级的本人工资支付,伤残津贴则按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每月支付。若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工伤保险基金将补足差额。当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将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待遇低于伤残津贴,工伤保险基金将补足差额。同时,职工和用人单位需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渝中区工伤事故赔偿程序和要求确保受伤员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包括申请赔偿、鉴定伤残等环节,并涉及医疗费、伤残补助金、误工费等方面。渝中区劳动保障部门将评估和处理工伤事故,确保其公正处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