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若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必须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二是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和第163条,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法律分析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若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必须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2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82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拓展延伸
刑事拘留是指在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取证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刑事拘留的期限为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六十日。对于批准逮捕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分别执行拘留的,分别计算拘留的期限。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重复计算。
刑事拘留是一种严重的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可能性的影响。因此,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若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必须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二是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和第163条,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情形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01-26) 第一百四十八条 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拘传。
拘传被告人,应当由院长签发拘传票,由司法警察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拘传被告人,应当出示拘传票。对抗拒拘传的被告人,可以使用戒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07-20) 第八十条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传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01-26) 第一百四十九条 拘传被告人,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逮捕措施的,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被告人。应当保证被拘传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