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专题视频专题问答1问答10问答100问答1000问答2000关键字专题1关键字专题50关键字专题500关键字专题1500TAG最新视频文章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视频文章20视频文章30视频文章40视频文章50视频文章60 视频文章70视频文章80视频文章90视频文章100视频文章120视频文章140 视频2关键字专题关键字专题tag2tag3文章专题文章专题2文章索引1文章索引2文章索引3文章索引4文章索引5123456789101112131415文章专题3
当前位置: 首页 - - 正文

在我国,玩忽职守罪诉讼时效具体是多久?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05 07:45:47
文档

在我国,玩忽职守罪诉讼时效具体是多久?

一、玩忽职守罪是结果犯,以发生刑法所规定的“遭受重大损失”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玩忽职守罪是结果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必要条件,在未发生刑法所规定的“遭受重大损失”危害结果之前,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推荐度:
导读一、玩忽职守罪是结果犯,以发生刑法所规定的“遭受重大损失”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玩忽职守罪是结果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必要条件,在未发生刑法所规定的“遭受重大损失”危害结果之前,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一、玩忽职守罪是结果犯,以发生刑法所规定的“遭受重大损失”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玩忽职守罪是结果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必要条件,在未发生刑法所规定的“遭受重大损失”危害结果之前,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显然,在这种情况下,是不能以实施行为之日作为追诉时效的计算起点的,而只能以“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来计算追诉期限。

二、发生玩忽职守行为,并不必然构成玩忽职守犯罪。客观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行为,与因该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在时间上相对非同步性。玩忽职守行为实施时,其危害结果可能当时发生,也可能在行为实施之后很长一段时间才出现。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前,如果行为人发现了工作失误,及时纠正,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者其他人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没有发生危害结果,都不构成玩忽职守犯罪。在造成危害结果以及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达到立案标准规定之前,仅表现为工作上的失误或失职,谈不上刑事责任的追究。

三、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期限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3]167号)所明确。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追诉期限的起算方式有两种:一是“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二是“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对“犯罪之日”可以理解为:犯罪行为实施之日、犯罪行为完成之日、犯罪成立之日等。实务中,由于行为人实施玩忽职守行为往往与客观危害后果的最终发生之间具有较长的时间间隔,对于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期限有的主张以行为人实施玩忽职守行为时起计算,有的主张以危害后果发生时起计算。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gt;的通知》(法发[2003]167号)第六条第(二)项进行了明确:“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当时没有发生,而是玩忽职守行为之后一定时间发生的,应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期限。”以座谈会纪要的形式,对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时效进行了统一明确。

文档

在我国,玩忽职守罪诉讼时效具体是多久?

一、玩忽职守罪是结果犯,以发生刑法所规定的“遭受重大损失”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玩忽职守罪是结果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必要条件,在未发生刑法所规定的“遭受重大损失”危害结果之前,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推荐度:
  • 热门焦点

最新推荐

猜你喜欢

热门推荐

专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