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的相关赔偿标准。对于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将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待遇。而对于五级至六级伤残的职工,则会有相应的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办理材料包括用人单位填报的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工伤治疗原始病历、费用报销有效凭证以及门诊治疗的相关费用明细等。
法律分析
赔偿标准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级、六级伤残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40个月,六级伤残为34个月。
七级至十级伤残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赔偿条件
1、用人单位在职工工伤前,已经为该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企业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由市社保局审核受理,领取《杭州市职工(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2、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前的发生工伤、现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经市劳动保障局确认,由所在单位向市社保局缴纳一次性工伤保险代管费后,可按老工伤管理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办理材料
1、用人单位填报《杭州市职工(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一式两份);
2、工伤治疗原始病历;
3、费用报销有效凭证(原件);
4、门诊治疗的需提供相关费用明细,有中药发票的需提供相关中药处方。住院治疗的需提供相关住院费用清单。
结语
根据所提供的赔偿标准,对于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需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于五级至六级伤残的职工,则需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办理工伤待遇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如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工伤治疗原始病历、费用报销有效凭证和门诊治疗的相关费用明细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